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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刑更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杜燕辉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77号罪犯杜燕辉,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温乐少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燕辉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2000元。杜燕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浙温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8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十四年,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10个月。执���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燕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燕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良好分监区)125名罪犯第6名。2012年2月罚金已缴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燕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燕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