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陈宣钦与骆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钦,骆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陈宣钦,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委托代理人陈新添,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骆天兵,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宣钦诉被告骆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宣钦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决定自行与被告骆天兵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宣钦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骆天兵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宣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原告陈宣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陈宣钦承担。审 判 员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