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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陈宣钦与骆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宣钦,骆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陈宣钦,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委托代理人陈新添,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骆天兵,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宣钦诉被告骆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宣钦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决定自行与被告骆天兵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宣钦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骆天兵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宣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原告陈宣钦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陈宣钦承担。审 判 员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代理审判员  熊婷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