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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邱宇与郭万英、叶佩文、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宇,郭万英,叶佩文,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2018号原告邱宇。委托代理人赖国华,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万英。被告叶佩文。被告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英。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国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郭万英、叶佩文向原告邱宇借款250万元,约定月利率4%,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13日,并约定以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作抵押,原告扣除利息10万元后,支付给被告郭万英240万元。2014年5月21日,被��郭万英、叶佩文向原告邱宇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4%,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20日,并约定以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作抵押,原告扣除2万元利息后,支付给被告郭万英48万元。由于被告暂无力偿还本金,于是向原告约定借款延期,双方于2014年12月18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确认并约定:借款250万元期限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月利率4%;借50万元期限为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月利率4%。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后,以前的各份借款合全数交由被告郭万英收回。上述两笔借款,2015年7月2日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一直支付利息至2015年11月。被告郭万英、叶佩文、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查明: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付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广东纯英服饰���限公司在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作为担保人盖章;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邱宇与被告郭万英、叶佩文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郭万英、叶佩文应予偿还;原告给付借款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借款本金,另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月息4%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上限,本院统一调整为年利率24%;原告主张被告广东纯英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万英、叶佩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宇借款238万元并按年���率24%计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190万元从2015年11月14日起计算利息;48万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计利息。二、驳回原告邱宇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万英、叶佩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旭生审判员  罗国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