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健与田禾、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田禾,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田世红,张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962号之一原告:王健,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田禾,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路北新区(振华新路7号)。法定代表人:田星,执行董事职务。被告:田世红,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忠德,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王健诉被告田禾、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田世红、张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忠德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对河北优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