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沈利中、汪保俊与曾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利中,汪保俊,曾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沈利中,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汪保俊,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枫,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少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利中、汪保俊诉被告曾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利中、汪保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冬英审 判 员 彭丽颖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