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执保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艳萍与蒋健、孙琴芳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蒋健,孙琴芳,蒋敏,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1执保2号之三申请人刘艳萍,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第九石油公司加油站员工,住第九师166团。被申请人蒋健,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第九连职工,住第九师166团。被申请人孙琴芳(系蒋健妻子),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第九连职工,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蒋敏,女,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申请人刘永(系蒋敏丈夫),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敏垦区人民法(2016)兵0901民初31号之3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刘艳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艳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刘艳萍担保人马永(健)建在第九师朝阳新区朝阳街佳慧小区9栋2单元211室(登记号为20150403046、兵房字09001第N201500)楼房一套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金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