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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