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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092号原告杨×,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被告胡×,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