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与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19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俞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景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颖,女。委托代理人陈思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与被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62元,减半收取计27,1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欲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