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00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福来、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望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