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原贵与被执行人黄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原贵,黄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闽021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龚原贵。被执行人黄秋红。申请执行人龚原贵与被执行人黄秋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秋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原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秋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9960元及利息、执行费499元、诉讼费399.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