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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方波与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波,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方波。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740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崔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