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方波与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波,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方波。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海鑫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740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一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崔树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