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包金风诉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金风,斯日古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81号原告包金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斯日古楞,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金风诉被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金风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金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0.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朝 鲁 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伊和白乙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