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福桥与任洪才、王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桥,任洪才,王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姜福桥。被执行人:任洪才。被执行人:王妍。关于申请执行人姜福桥与被执行人任洪才、王妍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制作的(2014)故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洪才、王妍名下银行存款401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