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31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其与被告王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