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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皓,刘丽娟,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葛颂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皓,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薛皓。被执行人刘丽娟。被执行人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关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皓,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皓、刘丽娟、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5年3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薛皓、刘丽娟、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同年9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北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的期间内,被执行人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明确等。本案中,被执行人宜兴兴进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0158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权申请执行,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科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