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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86号罪犯何应勋,男,布依族,现年35岁,贵州省荔波县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六监区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慈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应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因犯脱逃罪以(2005)慈刑初字第15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尚未执行的刑期十二年零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此次缴纳1000元)。二〇〇九年十月、二〇一二年二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应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499.53分,名列分监区第3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何应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应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