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加工费256541.80元及违约金和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立案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采取查控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给付申请人256252元,余款19540.9尚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提供亦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执1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