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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59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中段B2区16号赛高国际5幢1单元11层001108号。法定代表人胡晓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少勇,该公司财务主管。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21层E单元。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安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024号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中格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格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西安中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中格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中格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罗振中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