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72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由于生活习惯差异,双方时为琐事吵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尽妻子义务,双方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使原告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互相关爱、照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由于缺乏沟通与交流,影响了夫妻间团结和睦。婚后,我为了支持原告的事业,每天在家做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很多,虽然偶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自原告2015年4月提出离婚以来,我们尚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摒弃前嫌、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我们夫妻感情会完全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时有争吵,由于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双方均去医院检查,均未发现问题,但双方一直共同生活。2015年4月,原告以被告不尽夫妻义务,未生育小孩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纠纷诉讼,经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夫妻关系尚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及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时为家务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摒弃前嫌,互相尊重、坦诚相待、勤于沟通,增强共同生活信心,努力营造适宜的生产、生活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原、被告为琐事吵闹即起诉离婚显系草率,不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