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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华伟与被执行人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华伟,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任华伟,男。被执行人张兴,男。申请执行人任华伟与被执行人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任华伟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兴银行账户存款10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