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华伟与被执行人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华伟,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任华伟,男。被执行人张兴,男。申请执行人任华伟与被执行人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任华伟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兴银行账户存款10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