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凤江与刘文典、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沧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江,刘文典,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沧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吴凤江,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被告刘文典,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沧州市南皮县。被告沧州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沧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处,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西花园廊沧高速公路收费站东侧。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