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6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与熊高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熊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6执1104号申请人: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负责人袁淮龙,住址拜城县。被执行人熊高福,地址拜城县。委托代理人彭名琼。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与熊高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拜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6民初10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高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熊高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高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土地、车辆、房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熊高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熊高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拜城县利民建材经销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昕审判员 郭 刚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