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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生财申请执行曲永波、花纯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财,曲永波,花纯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生财,男。被执行人曲永波,男。被执行人花纯孝,男。申请执行人刘生财与被执行人曲永波、花纯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曲永波、花纯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刘生财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曲永波、花纯孝给付劳务工资款28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曲永波、花纯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执行人刘生财未能提供曲永波、花纯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曲永波、花纯孝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曲永波、花纯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刘生财认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曲永波、花纯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生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曲永波、花纯孝新的财产线索,刘生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