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增武与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增武,陈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0768号原告:程增武。被告:陈智勇。原告程增武与被告陈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但原告程增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