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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尚艮申请执行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李祖才、严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尚艮,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李祖才,严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徐尚艮,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被执行人李祖才,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严洪波,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李祖才、严洪波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李祖才、严洪波银行存款470924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