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初字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慧和广告有限公司1与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慧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初字1032号原告成都慧和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燕。被告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慧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畅达包车客运公司,工商注册地:成都市新鸿路303号新1栋1单元5楼9号,实际办公地: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B座三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综上所述,本案被告成都鑫缘精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办公地在成都市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B座三楼,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