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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刘玉明、刘万红、刘玉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玉明,刘万红,刘玉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333号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977号。法定代表人廖湘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序祥,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玉明,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万红,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刘玉明的妻子。被告刘玉凡,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信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明、刘万红、刘玉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玉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玉凡的起诉。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