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炳胜与刘伟强,深圳市银轩美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胜,刘伟强,深圳市银轩美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361号原告黄炳胜(曾用名黄伟强),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景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达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银轩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一村17栋611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炳胜诉被告刘伟强、深圳市银轩美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炳胜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