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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56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等诉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637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德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韩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德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革。委托代理人王小双。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董存瑞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马忠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志革。委托代理人王小双。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公司)、原告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简称大悦城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万悦公司)、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怀来万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粮集团公司、大悦城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万悦公司、怀来万悦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蔡志革、王小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粮集团公司和大悦城公司共同起诉称:“西单大悦城”是我二公司开发、运营、管理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在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作为同样从事商业综合体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者、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该项目,但却在其经营管理的域名为wanyuechina.com的网站的每个页面显要位置标注宣传语“大悦西单万悦怀来”,故意将我二公司开发的“西单大悦城”项目与其项目并列,借用我二公司该项目的良好商誉达到宣传、提升其自身项目的作用。此外,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还在该网站上的“经典案例”栏目中将我二公司的“西单大悦城”项目作为其经典案例进行虚假宣传,宣传的具体内容有“万悦广场是西单大悦城的开发者万悦置业的又一次恢弘钜制”、“西单MALL,也就是今天的西单大悦城,就是万悦置业在北京开发的经典项目”、“万悦广场,是万悦置业继成功缔造西单MALL(现西单大悦城)后,在京西的又一恢弘巨制”、“万悦集团以宽视野、高境界、创造经典的企业精神,在北京创造性的完成了西单大悦城”等等。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将其开发的项目与我二公司的“西单大悦城”项目相关联,使社会公众误以为该两项目以及该两项目的开发运营主体存在关联关系,故意攀附我二公司“西单大悦城”项目的良好商誉和知名度,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我二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我二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损害了我二公司的商誉。故我二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万悦公司、怀来万悦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域名为wanyuechina.com的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声明(内容需经我二公司确认),消除侵权影响;共同赔偿我二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费用2686元。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共同答辩称:我二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大悦西单万悦怀来”仅是标示楼盘项目地理位置,即大悦城在西单、万悦广场在怀来,没有将自己的项目与“西单大悦城”项目并列的意图。另外,以北京万悦公司的董事长高建英为首的工作团队曾在西单创造了“西单MALL”(即今天的“西单大悦城”)的商业辉煌。该宣传语的作用也在于表明高建英董事长的团队现转战到了怀来,再创“万悦广场”的商业奇迹。因此,我二公司使用上述宣传语没有攀附“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商誉的主观意图;以高建英董事长为首的团队曾对“西单MALL”(即今天的“西单大悦城”)进行过商业策划、包装、销售等大量工作,有效提升了该项目的价值,后该项目被中粮集团公司收购,改名为“西单大悦城”。我二公司在网站上所宣传的内容均是在述说该项目的历史,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不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综上,我二公司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中粮集团公司、大悦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83年7月6日,中粮集团公司成立,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进出口业务、酒店的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2005年3月4日,北京新奥西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奥西郡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酒店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住宿、制售中餐和西餐等。2007年4月28日,新奥西郡公司的股东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新奥西郡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粮置业公司)。2012年2月15日,新奥西郡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大悦城公司。2005年1月19日,北京中普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普置业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建英,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2008年12月18日,该公司注销。“西西工程4#地”房地产项目是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奥公司,后名称变更为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北京敬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的大型商业综合房地产开发项目。2005年4月16日,新奥公司与中普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书》,授权中普置业公司作为该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公司,独家全权负责该项目的销售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策划、项目推广并寻找合适的投资人、代为参与谈判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代为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为项目销售提供服务等。后,新奥公司将该“西西工程4#地”房地产项目转由其设立的项目公司新奥西郡公司进行开发建设。2007年4月16日,新奥公司与中普置业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该项目转由新奥西郡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中普置业公司为保证项目顺利出售做了大量工作,使得项目在软硬件条件上达到了国内一流水平,提升了项目的价值,最终完成了项目销售工作,据此就新奥公司向中普置业公司支付销售佣金事宜签订该补充协议。鉴于该项目转由新奥西郡公司开发建设以及中普置业公司已经完成工作的情况,新奥西郡公司与中普置业公司随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对中普置业公司为该项目已经完成的工作及费用的支付等进行了确认,其中所确认的已完成工作包括:前期顾问工作、商业规划设计、项目改造、物业咨询、招商策略等。新奥西郡公司还为中普置业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中普置业公司就该项目的租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谈判,并签署除租售协议外的相关合同。自中普置业公司于2005年4月16日接受委托后,其于2005年、2006年期间曾与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协议》委托后者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与特色技术有限公司、宏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道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合同,委托后者为该项目进行营销策划、销售、推广等工作,与北京紫色飞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后者对该项目进行形象视觉识别设计。在中普置业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期间,该项目名称改为“西单MALL”。2007年4月28日,中粮置业公司在受让新奥西郡公司全部股份的同时也整体收购了该项目。随后,中普置业公司退出该项目的代理销售。在中粮置业公司收购该项目后,该项目名称改为“西单大悦城”。2007年5月至10月间,新奥西郡公司与博达广告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委托后者对“西单大悦城”项目进行广告及推广活动;与北京高博司培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运营管理顾问合同》,委托后者为“西单大悦城”项目提供商业运营管理顾问服务;与北京高博司培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首席招商代理合同》,委托后者为“西单大悦城”项目提供首席招商代理服务;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公司、北京捷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汉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亚信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华夏柏欣(北京)经营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美华尔(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分别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后者为“西单大悦城”项目提供招商代理服务。中粮集团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注册了第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2011年6月10日,中粮集团公司与新奥西郡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该商标许可给新奥西郡公司使用。新奥西郡公司随后在“西单大悦城”使用了上述商标。(2013)一中民终字第8010号、(2013)三中民终字第1594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259号等民事判决书载明:2007年之后,“西单大悦城”曾荣获“2007北京十大城市推动力商业称号”、“2008中国商业地产城市标志项目称号”、“2010年度最佳视觉装饰、2010年度最具价值品牌活动、2010年度杰出营销团队称号”、“2011年度最佳视觉装饰称号”、“2011年购物中心金百合奖”、“2011年度最具消费影响力品牌大奖”等。2006年至2012年期间,人民日报、解放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国房地产、中国商报等百余家报刊杂志对大悦城品牌及相关房地产项目进行了新闻报道或专题介绍。另外,2009年至2011年期间,新奥西郡公司为大悦城商标支出的广告费总额为33604579.19元。2010年11月17日,北京万悦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建英,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等。2012年5月23日,北京万悦公司独立出资注册成立了怀来万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万悦广场项目”开发与经营、酒店投资与管理、商业用房物业管理与自有房屋出租等。“万悦广场”是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开发的位于河北省怀来县的大型商业综合地产项目。域名为wanyuechina.com的网站为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共同经营的用来宣传“万悦广场”房地产项目的网站。2015年7月16日、22日,中粮集团公司两次申请公证处对该网站网页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在该网站所有页面上方均突出标注有“大悦西单万悦怀来”;播放在该网站首页上的宣传片,在宣传片下方显示有“万悦广场是西单MALL(西单大悦城)的开发者万悦置业的又一次恢宏钜制”;在“公司介绍”中显示有“怀来万悦广场项目是万悦团队继北京西单大悦城之后的又一力作”;在“经典案例”栏目中将“西单大悦城”作为案例之一进行列明,并显示有大悦城公司经营场所外观的照片,照片中清晰可见“大悦城JOYCITY”;此外,该网站网页上还有如下内容:“万悦对大格局的把握,早在2007年开发西单MALL(西单大悦城前身)时就已引人注目”、“2007年高建英董事长率领万悦团队倾力打造西单MALL(西单大悦城前身)”、“怀来万悦广场,是万悦置业继西单大悦城后的又一恢宏钜制”、“万悦团队在2003年到2007年间,成功打造了西单大悦城的前身——西单MALL,开创了国内体验性商业城市综合体的先河”、“西单大悦城我们用了三年半的时间在北京做到了创造性的第一个梦”、“西单MALL,也就是今天的西单大悦城,就是万悦置业在北京开发的经典项目,已成为了北京西单的人文商业地标”、“万悦广场,是万悦置业继成功缔造西单MALL(现西单(大悦城)后,在京西的又一恢宏巨制”、“万悦广场继西单大悦城后又一力作。万悦集团以宽视野、高境界、创造经典的企业精神,在北京创造性的完成了西单大悦城”等等。在《8月18日认筹活动现场火爆》文章中记载,8月18日万悦广场接待中心办理VIP会员,排在首位的当地投资者石先生接受采访时说:“项目位于怀来市中心,万悦集团有北京西单大悦城的开发成功经验,作为自己的第一笔投资,选择万悦广场投资回报有保障。”中粮集团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2686元。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查询打印件、工商档案材料、合同、商标注册证、判决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粮集团公司、大悦城公司与北京万悦公司、怀来万悦公司均从事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和管理,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案“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开发者、经营者为大悦城公司。在中粮置业公司于2007年4月收购该项目之后,该项目名称改名为“西单大悦城”。经大悦城公司对该项目的持续经营以及对被授权使用的“大悦城”商标的广泛宣传和大量投入,“西单大悦城”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产项目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中普置业公司仅在2007年4月之前该项目名为“西西工程4#地”、“西单MALL”时接受委托为该项目进行过代理销售、策划等工作,但其并不是该项目的开发者,且尽管中普置业公司、北京万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高建英,但中普置业公司和北京万悦公司均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两者之间也无承继关系,不能因两者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而将两者混为一谈,故中普置业公司曾经为“西西工程4#地”、“西单MALL”项目所做的工作不能当然认为是北京万悦公司所做的工作,因此北京万悦置业公司、怀来万悦公司既不是“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开发者、经营者、管理者,也从未为该项目做过任何工作,其与该项目无任何关系。但,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宣传其开发的“万悦广场”商业综合地产项目时在网页显要位置突出标注“大悦西单万悦怀来”,将其开发的项目与大悦城公司开发、经营的“西单大悦城”项目并列,意图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具有攀附“西单大悦城”知名度的故意。另外,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将“西单大悦城”作为其经典案例之一进行宣传,并在宣传片、网页上大量宣传其是“西单大悦城”的开发者,然而该种宣传内容并不符合客观实际,属于虚假宣传,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以为“西单大悦城”项目与“万悦广场”项目属于同一开发者所开发,或误以为该两项目的开发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且从涉案网站上登载的对投资者的采访内容来看,也已经实际产生了混淆误认。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实施上述虚假宣传的目的仍在于意图攀附“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商誉、搭他人便车,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大悦城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大悦城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市场混淆,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的“万悦广场”项目在河北省怀来县,与“西单大悦城”项目不在同一城市,更不毗邻,其指明该项目的地理位置根本不必提及“西单大悦城”,故其辩称使用该宣传语意在标明其项目的地理位置的意见不足采信。“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历史与北京万悦公司、怀来万悦公司无关,其在宣传自己的“万悦广场”项目时根本不必叙述“西单大悦城”的历史,且其叙述的内容也不属实,故其辩称其意在叙述“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历史的意见亦不足采信。尽管中粮集团公司与大悦公司之间存在“大悦城”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但中粮集团公司不是“西单大悦城”项目的开发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会损害中粮集团公司的利益,本院对中粮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确定,首先,涉案“西单大悦城”项目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较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对该因素应予充分考虑;其次,高建英作为中普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中普置业公司注销之后,其又作为法定代表人新设立了北京万悦公司,故其最清楚北京万悦公司与涉案“西单大悦城”无任何关系的事实,但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却在自己的网站上作出了大量的虚假宣传,可见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主观过错严重,攀附“西单大悦城”知名度的意图明显;再次,北京万悦公司和怀来万悦公司的涉案虚假宣传确实使投资者产生了实际的混淆误认。本院在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的情况下,认为大悦城公司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适当,应予支持。涉案公证费用是由中粮集团公司所支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域名为wanyuechina.com的网站上登载声明的义务,为原告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公开消除影响,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十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三、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四、驳回原告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被告北京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怀来万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郑大为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