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利石、吴佩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利石,吴佩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被执行人刘利石,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号**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702061963********。被执行人吴佩宏,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号**号楼*单元***户。身份证号码2206221971********。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利石、吴佩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流拍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该案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