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无锡方舟自动车辆厂与天津市迈凯轮电动车有限公司、胡德顺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方舟自动车辆厂,天津市迈凯轮电动车有限公司,胡德顺,安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抗8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无锡方舟自动车辆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东亭村。投资人:方伟,该厂厂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迈凯轮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仓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胡德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德顺。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强。原审上诉人无锡方舟自动车辆厂因与原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迈凯轮电动车有限公司、胡德顺、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商终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苏检民(行)监[2015]3200000024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