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许存荣与许汝顺排除妨害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存荣,许汝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存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7日,海东市乐都区人。委托代理人李长鸿,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汝顺,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30日,海东市乐都区人。上诉人许存荣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存荣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赔偿维修墙体所需费用10000元,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在二审中,经征求被上诉人许汝顺是否同意对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的意见后,被上诉人许汝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上诉人许存荣。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马秀英审判员 贾 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冶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