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亦辉、赵琪会等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亦辉,赵琪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23号。法定代表人尚中卫,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亦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琪会。上诉人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所涉房产在丰南区,故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了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裁定后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出其公司总部在廊坊市广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唐山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唐山市丰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