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以全、许金海与陈美元、寥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以全,许金海,陈美元,寥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614号原告李以全,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辉,系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金海,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辉,系辽宁时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元,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寥金宝,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受理原告李以全、许金海诉被告陈美元、廖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以全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美元、廖金宝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李以全和担保人谭凤羽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浩思家园17号楼2层2单元201,建筑面积218.87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美元、廖金宝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李以全和担保人谭凤羽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浩思家园17号楼2层2单元201,建筑面积218.87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