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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士军与任元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军,任元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913号原告:杨士军,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长军,寿县张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元奎,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军与被告任元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士军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杨士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义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