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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雷诉被告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雷,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053号原告孙建雷。被告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雷诉被告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房产,并提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62101901400002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梅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街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