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338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