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691号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茹华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施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建平,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张继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海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