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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法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斌与王道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斌,王道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梁斌,男,1975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道印,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斌与王道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光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道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5500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王道印未能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