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小玲与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玲,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72号原告高小玲,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被告奇燕,女,汉族,1966年2月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高小玲诉被告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保全费1600元,由原告高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