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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小玲与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玲,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872号原告高小玲,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被告奇燕,女,汉族,1966年2月1日生。本院受理原告高小玲诉被告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保全费1600元,由原告高小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