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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清钰与被执行人候英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监护人任某被执行人候某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候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候某某每月给付原告任某某子女抚育费300元,此款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的3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月抚育费。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对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已执行回款66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树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