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灵璧县锐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许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璧县锐信商贸有限公司,许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83号申请人:灵璧县锐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龙山茂和商业广场1#楼104室。法定代表人朱笑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灵,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303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许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灵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笑梅135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许灵存款142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