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罗英与邓文贵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罗英,邓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黄罗英,男,壮族,证件号码452601197509112432。被执行人邓文贵,男,瑶族。黄罗英与邓文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6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文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罗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文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邓文贵无银行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外打工,现住址不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文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罗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文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罗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