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989号原告:何某甲。法定代理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何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854。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璐冼日飞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