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童毅生与伍玉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毅生,伍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童毅生,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伍玉荣,男,1973年9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童毅生与被执行人伍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伍玉荣所有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