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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1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对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其父亲李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未向相关部门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李某乙退休工资共计人民币99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绍侠、李少连证言,收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养老金发放明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译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