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沈志斌与王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志斌,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沈志斌,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朋,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新城区。沈志斌与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