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陈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陈志明,陈清辉,林庆江,黄进宾,陈惠娜,陈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镇杏南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7065-5。代表人:陈钟俊,行长。被执行人:陈志明,男,汉族,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清辉,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庆江,男,汉族,1981年7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进宾,男,汉族,1961年8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惠娜,女,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志萍,男,汉族,1988年2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明、陈清辉、林庆江、黄进宾、陈惠娜、陈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志明、陈清辉、���庆江、黄进宾、陈惠娜、陈志萍价值人民币512136元(包括本金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36元和执行费74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庆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