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帅年国、帅厚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帅年国,帅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25号申请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北路52号。负责人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颐平、赵东强(实习),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帅年国。被申请人帅厚德。申请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帅年国、帅厚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帅年国、帅厚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帅年国、帅厚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志兰 百度搜索“”